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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收购、运输黑熊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0-11 14:32:40


    近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前往四川省崇州市购买黑熊准备出售至甘肃省文县。后被告人李某某搭乘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川BW9390白色大众轿车前往崇州市梓潼镇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养殖场工作人员晓某支付人民币18000元购买了黑熊两只,二被告人商议待黑熊出售后分利。后途经平武县南坝镇金林村(小地名石头坝)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胡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长城牌哈弗汽车继续转运。2016年4月19日凌晨2时30分,在平武县龙安镇北山检查站平武县公安局民警将该哈弗汽车挡获,现场查获野生动物尸体两具及其内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收购对象是驯养繁殖的黑熊,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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