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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打击失信违法行为情况及十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17 11:16:37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各执行联动单位加快推进对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自2016年10月开始,高院将与省内近50个执行联动单位陆续开展信用惩戒合作,加速构建全省上下联合信用惩戒的大格局。发布会还通报了黑龙江法院打击失信违法行为10起典型案例。《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和新浪网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据悉,黑龙江高院加速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建设。2016年5月,高院与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加快推进“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截至目前,全省16个中级法院全部与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通过专线搭建,实现了网络查询功能。至2016年10月初,高院先后与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诚信办、哈尔滨银行、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正式签订了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全省范围内的联合惩戒大格局基本形成。

    据了解,截止2016年9月,全省各级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16.7万人次,录入数量同比上年翻两番。实现了“将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100%纳入”的工作目标,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截止9月底,全省法院通过中航信、铁路12306平台及省公安边防总队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96045次/5416人、列车软卧14080次/5466人,限制出境600余人次,通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1045次,有1.3万余人因受到惩戒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1名人大代表被免去代表资格。今年1至8月,黑龙江法院执结执行案件48944件,同比去年上升53.3%。下一步,高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LED大屏幕等各类媒体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宣传执行工作的成果,并将通过“信用黑龙江网”把失信名单数据自动推送到各联合惩戒部门,形成打击老赖的“天网”。

    在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提问环节,来自《法制日报》、中新社、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生活报》的记者分别就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提问。

    黑龙江广播电台记者:9月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让执行“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问,失信被执行人都有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省法院都采取了什么措施?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联合信用惩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包括:总体要求、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60条,并明确规定了共计11类37项100余个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特定行业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高消费、出境等方面的限制。其中,在身份限制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公务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予以了职务和身份的限制。

    目前,对于我省三级法院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我们已经实现了对其在购买机票、高铁车票、出入境、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自2014年开始,我院就已经与省内有关的执行联动单位协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委政法委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执行联席会议,专门推进我院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截止目前,我院已与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诚信办等单位正式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今年10至11月,按照石时态院长的要求,我院全体院领导将牵头分赴省内各相关单位,联系沟通两办《意见》的落实工作,争取在年底前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任务,进一步细化惩戒措施,并与各单位分别签订合作备忘录,使失信被执行人在我省范围内受到全方位的限制,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制日报记者:执行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从方才发言人介绍的情况的看,我省法院还有四万件案件没有执结。请问,法院有信心在两到三年内实现这个目标,让执行不再“打白条”吗?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侯铁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具体来讲,是要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省法院这4万起没有执结的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件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的体现,将这部分案件理解成“法院打白条”是不客观、不准确的,是对“执行难”的曲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是符合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客观规律的。

    黑龙江高院非常有信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这四个目标!我们的信心来源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存在四个有利条件。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执行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及各有关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使全省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工作不断跨越新台阶,实现新目标,取得新进展;二是省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严格要求。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多次强调,全省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使命意识、机遇意识和担当意识,在执行工作中做到“三度”和“四最”,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三是全省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全省192家法院已经基本完成执行信息化建设任务,建设了网络查控中心、执行指挥中心,配备了执行指挥车、执行单兵、高空监控器等高科技装备;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基本实现了网络查询,网络扣划正在大力推进中;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进行联合惩戒,执行工作质效实现了质的飞跃;四是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的有利推进。当前,从全省法院来看,执行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显著提高,特别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所有执行案件全部实现了网上办案,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程序更加规范具体,大幅减少了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发生。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记者: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惩戒拒执犯罪的司法解释,在公诉程序之外又规定了自诉程序途径。有人说这抓住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牛鼻子。请问,我省法院审理过自诉案件吗?申请执行人如何能提起自诉?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是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根本法律依据。但是,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在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追诉程序上发生的争议问题不断凸显,打击效果不佳。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促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5年7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具有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款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为依法办理好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省法院于2016年5月出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各级法院办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

    今天发布会上正式公布的铁力市法院审理的沈某、史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第一案”,为全省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并提起刑事自诉的,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材料,具体包括:刑事自诉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证据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将依法予以立案。

    中新社记者:近期,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牵扯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问题。而法院则要通过报纸、互联网、集市大屏幕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请问,这与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是否存在冲突?法院如何解决,平衡这两种利益诉求?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刘东林: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之间不存在冲突。

    首先,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措施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次,法院采取了相应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隐私。法院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和照片。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为更好地处理保护公民隐私权与依法采取公布措施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公布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时,均采取技术手段将身份证号码中表示出生月、日的号段进行隐藏。至于公布被执行人照片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目的是让其他公民免受其再次侵害,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生活报记者:作为申请执行人,期盼及早拿回法院判决书确定的钱款。请问,申请执行人提出失信惩戒措施申请后,法院采取惩戒措施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吗?申请执行人也能查到失信惩戒情况吗?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刘东林: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不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必要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将由法院推送到各联合惩戒单位,由各单位对其采取各种的惩戒措施。此外,法律对是否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未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能否查到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的情况,要看各联合惩戒单位是否通过网站、电视、微信等媒体平台将被执行人受到失信惩戒的情况对社会进行公开,各级法院目前只掌握被执行人受到各类失信惩戒的总体情况。不过我相信,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联合惩戒机制的不断完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受惩戒情况进行查询的功能一定能够实现。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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