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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监守自盗 挪用百姓征地补偿款203万

发布时间:2016-10-18 10:09:09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监守自盗者必将作茧自缚。近日,湖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罪所得203万余元责令退赔,上交国库。

    2012、2013年期间,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接丰社区征收土地115.6亩,时任社区副主任彭某某和其他社区干部一起协助国土部门征地。彭某某等人按照征地补偿款花名册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开户,并把相关款项存入相应账户,征地补偿款存折由被告人彭某某保管。后因部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存在意见,不肯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彭某某采取冒签和代签的方式将17名村民土地补偿款203余万元多次取出,予以挪用。案发后,该款项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社区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挪用公款203万,不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但系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但被告人又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亦不退还赃款,故被告人不适用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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