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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售后平分 妻子收款后挂失银行卡被诉返还一半

发布时间:2016-11-07 15:44:11


    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平分,离婚后王女士收到售房款后却采取挂失补办卡的方式将卖房款转移独占。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王女士将卖房款的一半12.5万元支付给张先生。

    2015年12月14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合,自愿到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的产权。

    2016年5月25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通过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2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万元给张先生与王女士,并约定后续25万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到王女士银行账户上。

    随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一起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以王女士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先生设置并掌握。开卡后,二人将账户告知李某。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打入该卡。

    王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分次将25万元卖房款转走。得知王女士将房款转走,张先生多次联系其协商,但被王女士拒绝。

    2016年7月6日,张先生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其应得的卖房款12.5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从银行卡转走的钱是自己与李某因私人事务产生的资金周转,该款项与房屋买卖无关。

    经传买房人李某、房地产公司等证人出庭作证后,王女士对该笔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各占50%,离婚后,二人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约定所得价款平分,但被告王女士却在收到剩余25万元房款后将房款转走,该行为违反约定。

    王女士在庭审中辩称打入自己银行卡中的25万元不是卖房款,与李某等证人的证言不符,且其自述与李某存在经济往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王女士的辩解不予采信。

    据此,永川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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