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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惊魂”至业主受伤 物业公司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14 15:58:48


    电梯从自12楼突然下坠,致业主受伤,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颜某系武陵区某小区房屋业主,2016年3月27日上午7时许原告颜某乘电梯上楼回家,电梯自12楼突然下坠,致原告受伤,原告在电梯内关闭十余分钟后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工作人员搀扶出电梯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3056.99元。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辩称:本次电梯非正常下降事件属于意外事故,被告物业公司无侵权的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依据该规定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于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颜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306.99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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