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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美溪区法院:赔偿数额有分歧 法官调解把案结

发布时间:2014-12-30 08:51:12


    近日,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用自己的真诚和耐心,成功地调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到了原、被告双方一致好评,对所处理的案件结果也表示满意。

    11月13日16时30分,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伊春方向往西林方向行驶。在鹤伊公路123公里加760米时,徐某由于瞭望不足,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前部右侧与前方同方向车辆尾部宋某所驾驶的四轮拖拉机挂车尾部左侧相撞,导致宋某的连襟乘车人于某右小腿严重骨折。经美溪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于某伤残等级为7级。

    为此,于某将徐某、中国平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推向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21余万元。因徐某仅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家庭也非常贫困,没有能力按照数额进行赔偿,保险支公司因其伤残没有达到7级标准,如果调解只能按10级标准赔付。原、被告双方为此在赔偿数额上争执不下,意见始终无法统一。因于某无工作,仅靠低保金生活,为了让于某尽快拿到赔偿款去治疗,在起诉初期,该院注重司法人文关怀,决定其缓交诉讼费。审判人员也通过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真实情况,为案件正确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主审法官真诚的对双方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帮助他们分析了原告的身体状况,认清了二被告的实际困难与工作性质,逐渐使双方统一了思想、理解了苦衷、达成了一致。

    最后,徐某、保险支公司当庭一次性分别给付于某赔偿款40000元、7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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