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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陷害同事竟盗窃烧毁刑事案件卷宗 被告人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7-02-10 11:40:13


    为了陷害和报复与自己有矛盾的同事,竟然盗窃同事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卷宗并烧毁,妄图嫁祸于同事,不料因罪行败露而锒铛入狱。今天(2月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12时许,时任某派出所微机员的朱某,为报复与自己有矛盾的派出所民警马某,决定盗走马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案件卷宗,让马某受到处罚。

    于是,她到派出所大楼一楼处拉下电闸刀,看见一楼应急灯亮了,知道电断了,认为停电后楼道内的监控设备就起不了作用。趁马某办公室无人之机,将马某办公桌上放置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3册,揣入怀中并盗出派出所。之后,朱某到外边农田里将上述卷宗材料烧毁。同月25日,马某寻找卷宗无果,后调取派出所内监控录像发现是朱某所为。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陷害民警马某,所实施盗窃、毁灭卷宗材料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及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予以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应以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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