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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办理手机卡 网上盗窃他人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15 17:03:37


    湖南省湘乡市一团伙伪造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通过转账、网络购物的方式盗取被害人的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信用卡等账户内的现金。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网络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9万元至5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提供被害人魏某的身份信息,由被告人李某、向某伪造以向某本人照片伪造的魏某的身份证件。2015年11月7日由向某使用的伪造魏某的身份证件在湘乡市翻江镇某电信营业点办理被害人魏某的手机卡,办理成功后被告人向某将补办的魏某的手机卡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通过网上转账盗取被害人魏某的现金3万元。后被告人李某让被告人彭某去银行取款2万元,被告人彭某明知该2万元系犯罪所得仍于2015年11月7日18时20分许帮助被告人李某在银行取款2万元,并将该2万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该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向某、彭某分赃,剩余的1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分得。

    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类似的方式实施网络盗窃三次,共盗取被害人郑某、魏某、黄某等人的现金86737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86737元;被告人李某、向某参与盗窃两次,价值59737元;被告人彭某参与盗窃一次,价值29737元。被告人彭某掩饰、隐瞒犯罪一次,价值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魏某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向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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