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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停放的轿车自燃 法院判厂家为车主买单

发布时间:2017-03-20 10:38:00


    停在家属院的轿车“发火”了,与厂家和销售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车主遂将其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天气比较寒冷,家住鹤壁市的肖先生却急出一头汗,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轿车自燃了。这辆车是1年前买的,还算是辆新车,咋会出现这种意外呢?向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主张索赔未果,肖先生便诉至法院。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肖先生所购轿车发生起火事故时,车辆尚在整车质量保修期内,依照消防大队认定的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雷击等原因,不排除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此外,车辆生产厂家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自燃存在其他因素,光说车辆不存在缺陷,缺乏事实根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生产厂家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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