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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主非法处置危险化工废物32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3-30 10:10:27


    明知他人无处理化工危险废物的能力,为了腾出厂房做水培养殖,仍将化工废物运输并交他人非法处置,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5月初,湖北某化工公司的刘某通过朋友龙某联系了李某,龙某问李某要不要一批像沥青样的能燃烧的物料,同时每吨还出300元。在李某明确表示只要好烧都要之后,龙某将李某的联系方式发给了刘某。5月8日,刘某联系了李某,应李某要求,从湖北带了一壶样品送至李某的公司。李某当场进行了试烧,试烧时有刺激气味,李某表示可以接受。5月13日,李某一人前往刘某厂区看货,验货时发现与刘某送其的样品一致,遂表示回去找车拖货。5月22日,由于李某仍未前往湖北拖货,刘某主动联系李某表示愿意出运费将该“货物”运往云溪,李某同意。第二天,刘某将“货物”运到了云溪,因卸货时部分胶桶破裂发生泄漏被查获。

    经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批化工废物属于HW34(900-349-34)类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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