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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帮忙驾车坠入蓄水池致2死

发布时间:2017-04-01 10:12:38


    罗某某酒后主动帮忙驾驶车辆坠入蓄水池造成母女俩身亡。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乘坐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载客5人(含驾驶员),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枇杷树社向金寨村环山子社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枇杷树社024号蓄水池时,该车从道路南侧驶离路面,坠入第024号蓄水池旁左侧一个水深约2米的蓄水池内。法院查明,案发前驾驶人员并非罗某某,罗某某系乘车人员,而且喝了酒,因当天下大雨,路遇陡坡,路上有黄泥车轮易打滑。驾驶员尝试几次都没有爬上去,罗某某便主动说让他来试试,货车爬上去后就是个急转弯处,那里正好有个蓄水池,因未能及时转向,车就冲进了蓄水池,造成乘车人员洪某某、李某某(4岁)母女俩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转向、制动系统功能有效。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系酒后驾驶,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事后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被害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事后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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