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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男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7-04-14 14:19:16


    胡某某是村里面的“老大”,初中文化,没有固定的职业,法律意识不强,经常欺负村里的村民。因强硬骑走别人的摩托车拿去变卖换钱,最终获刑。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5月27日15时许,胡某某和黄某、黄某某三人在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某宾馆门口向韦某、卜某、黄某甲、杜某四人索要摩托车,韦某等四人均未予理会并开车离开。后胡某某和黄某、黄某某在大直镇中学路口再次遇见韦某等四人,便驾驶摩托车追赶四人,追赶过程中,韦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黄某遂将韦某的白色双枪牌摩托车扶起骑走。几天后,黄某将该摩托车卖得1300元,胡某某分得3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14元。另查明,2016年6月18日,胡某某到钦州市公安局大直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供述其伙同他人索要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胡某某协助公安民警将摩托车追回归还韦某。后胡某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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