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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淘出祸事? 两兄弟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4-14 14:48:21


    常言道:“聪明反被聪明误,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些小聪明用在对的地方可以,但是用在错的地方常常会铸成大错,甚至惹来牢狱之灾。4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互联网购买气枪配件组装得两支气枪,之后该两支气枪由陈某甲与其兄弟即被告人陈某乙二人共同使用。2016年清明节后,陈某甲外出打工时将该两支气枪收藏于其家的老屋里。期间,陈某乙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便将该两支气枪转移到横县马山乡某村村中专门存放办酒席用具的房子里收藏。2016年7月14日8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乙抓获,并将上述两支气枪予以扣押。经鉴定,该两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产生动力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与陈某甲共同非法持有两支气枪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产生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两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陈某乙还揭发同案被告人陈某甲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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