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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致人死亡后出国逃亡20年 被告人回国自首承担法定责任

发布时间:2017-04-14 16:31:28


    为他人讨债致人死亡,而后又为躲避刑事处罚逃往国外,20年后终于坚定想法回国自首。4月12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

    男子胡某出生于1977年,是浙江永嘉人。1997年8月的一天,胡某一伙人在朋友小秦家玩的时候,吴某说有人欠他几万块钱,想让胡某他们帮忙帮自己要债。于是,胡某和吴某(因其他案件已被执行死刑)、张某、唐某(二人均已被判决)等人商量后,于同月18日的晚上,由胡某负责开车,跟踪被害人大明至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村路段,拦截大明乘坐的出租车,吴某等人下车欲将其拉至自己一方的车上实施讨债。因大明极力反抗,吴某等人持刀将大明右大腿、左腹股沟等部位刺伤。后大明挣脱逃跑,胡某等人又驾车追赶,因警车路过,胡某等人逃离现场。大明摆脱追赶后不慎落水,直到第二天的下午才在水草地被路人发现,但已死亡。

    经法医文证审查,根据大明右大腿、左腹股沟的损伤形态及其死亡特征分析,认为大明系因锐器他伤致右大腿、左腹股沟软组织裂伤伴右股静脉横断,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胡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潜逃到国外。

    2016年7月22日,胡某从意大利乘飞机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胡某交代,自己对被害人很愧疚,加上几十年来逃亡在国外,也不敢和家里人联系,现在父母老了,自己的孩子又小,终于想通了回国自首,也算是个了结吧。

    2017年3月23日,胡某家属与大明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大明家属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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