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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闹事架“黑电台”播放卖药广告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4-14 16:33:50


    四名来自辽宁等地的男子,在天津和平区诚基中心私自架设电台、播放药品广告。法院认定,该行为对居民人身有一定伤害,而且对广播电台信号造成干扰。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其中三名男子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伙同刘刚(另案处理)在天津和平区南京路诚基中心房间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架设无线电设备两台,并使用该两台设备发射的频率播放药品广告。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测试,两台无线电发射设备最大信道发射功率为295.1W和285.8W;发射频率分别为95.6MHz和90.6MHz。

    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5日将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抓获。现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收音机等作案工具和物证均已被扣押,药品已移送相关部门。

    虽不能认定本案中两台无线电设备对民航专用频率产生干扰,但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首先,本案中两台无线电设备架设于天津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集中影响大范围人群,对于居民人身亦有一定伤害;其次,上述两台设备设置于同一间房间内且24小时不间断工作,该设备会因疲劳故障产生带外杂散,或两个信号产生发射互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三,本案中两台无线电设备对小白楼地区的天津的广播电台众多调频广播信号造成干扰。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最后,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肖某和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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