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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保健 销售有害保健品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7-04-27 08:40:47


    许某在保健品商店中销售未按规定购进的保健食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未按规定购进保健食品,后在北京市顺义区某保健品商店内销售。2016年11月,民警将许某查获,并从其店内起获黑色片剂“金海岸”8板(每板8粒)、黄色片剂6板(每板8 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被告人许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案扣押的黑色片剂“金海岸”八板、黄色片剂六板予以没收;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许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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