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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私企法人代表职务侵占700余万元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7-04-28 14:58:41


    为偿还个人债务,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桦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某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746万元。日前,经检察院公诉,申某义因职务侵占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被告人申某义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

    被告人申某义,男,1962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原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桦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经查,2014年11月20日,桦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定,用属于公司合伙人梁某的林地所有权作抵押担保,从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申某义以购买化肥为由,将公司贷款所得10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入其儿子申某名下的广西蒙山县明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次日,被告人申某义又将这1000万从广西蒙山县明珠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转到其女婿邹某的个人帐户。2015年4月9日至13日,被告人申某义未经桦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即授意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款项中的746万元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下的转进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枫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董事长为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义利用其桦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将公司的资金746万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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