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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买卖需谨慎  有效情形属例外(二)

发布时间:2017-05-22 10:10:49


    案例二:

    险村搬迁自购房 所签合同应有效

    案情简介:

    赵某系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村民,1994年其原户籍所在村被纳入泥石流搬迁范围。根据当年的政策要求,安置原则为就地搬迁,个人可自找门路迁入本镇、外镇、外县的某个村。赵某为投靠亲友于当年购买了外镇居民康某的农房一处,并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2016年。2016年康某将赵某诉至法院,以赵某并非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赵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在购买房屋时虽然不是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系因险村搬迁、投靠安置而购买了康某房屋,且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接收赵某一家户口迁入,购房当年赵某之子的户口即迁入争议房屋所在村,户别为农业户口,故赵某与康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法官说法:

    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赵某购买房屋时虽然不是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确因险村搬迁从原户籍所在地至争议房屋所在村购买房屋,争议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亦同意接收赵某一家的户口迁入。即使赵某未入户,但其子亦系争议房屋所在村的村民,故应视为宅基地并未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故康某与赵某于199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康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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