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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五万元“送养”亲生女儿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5-02-09 09:29:09


    养了八个月大的亲生女儿,以5万元卖与他人,名为送养,实则出卖。2月6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韦某、林某夫妇和介绍人方某、陈某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因为半年前的“送养”,四人懊悔不已。

    李某夫妇因为结婚多年一直未育,于去年6月,托方某探得有一对在厂里务工的小夫妻愿意将女儿送他人收养,欣喜不已。韦某夫妇年纪尚轻,妻子林某还是90后,已育有三个子女,一子两女,2013年10月出生的小女儿已属超生,在当地还要罚款2万元,他们俩想第三个生下的是儿子就带着,女儿就送人。同在厂里务工的陈某得知他们女儿有送人意愿,就积极为朋友方某牵线搭桥。两人一同在厂里看过孩子,觉得很合适,韦某一开口要价10万元,经多次联系商量,最终以5万元成交。

    收养人李某夫妇在外地做生意,家境殷实,韦某夫妇心里自我安慰将女儿送到这样的人家,对女儿也是个好出路。去年6月14日晚7时许,两家人在公园交易,并签订了收养协议。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警察找上了门,当月17日,四人均被抓获。

    最终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当庭判决韦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判决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万元,判决方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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