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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支付失业保险费 职工要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6-05 15:20:55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让一名患有疾病的保安领到了保险赔偿,维护了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家住湘潭县的刘某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保安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刘某某支付失业保险费,且刘某某因患脊椎病两次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8月6日,刘某某不服公司人员调整及办公室调换安排在办公室大声吵闹并咒骂其他员工,同年8月19日,公司向刘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10月21日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刘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6375元并驳回其他请求。刘某某不服,诉至湘潭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公司在决定进行管理部门调整及办公室调换后,刘某某未服从安排并在办公室吵闹咒骂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保安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安公司未依法为刘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刘某某未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保安公司应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刘某某请求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275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决由保安公司支付刘某某失业保险损失12750元;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法律解释,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表示愿意和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自动履行的协议,保安公司支付了刘某某失业保险损失12750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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