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下午,某铁房建筑工程公司专程派人来到哈铁中院送来写有“排忧解难、一心为民”的锦旗,向该院金峰副院长及民庭全体同志表示感谢!
2011年4月初,某铁房公司承建了由某房建集团发包的位于佳木斯市站前路中段某小区。为保证工期,铁房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李某等三人。2012年12月底,该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铁房公司以房建集团未完全支付价款为由,未与实际施工人结算,致使实际施工人为保证自身利益留置了工程中的市场价值2300余万元的95套房屋。该95套房屋中已有91套售出,购房者不能入户,矛盾尖锐突出。房建集团将铁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房屋并赔偿损失300余万元。同时,房建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与铁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在同一诉讼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引发的结算关系,还涉及到已完工程是否能交付和房屋实际买受人是否能及时入户。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工程款给付、房屋交付和房屋买受人入户的问题,很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
哈铁中院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主管副院长金锋亲自组织协调,主审法官刘天沐多次到争议工程所在地实地了解争议房屋情况,与各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约谈和电话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各方摒弃前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铁房公司分两期向第三人李某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第三人李某等人将95套房屋返还原告房建集团,房建集团也能够及时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从而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