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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动机未提供合格证 无法年检维修方担损失

  发布时间:2013-04-01 15:28:21


换发动机未提供合格证 无法年检维修方担损失 

 

    北京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在对某物业公司送修的现代轿车进行保养的过程中,更换了车辆的发动机,却没有及时提供发动机的合格证。物业公司因此无法及时进行车辆年检,驾驶该车辆出行受到多次处罚,并造成交通费损失。为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修公司赔偿自身经济损失4162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现代牌轿车交给维修公司保养,但维修公司在此过程中,将一台未经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安装在该现代车上,致使该车辆无法验车年检,公司驾车出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公司多次找到维修公司协商,要求其提供所购车辆发动机的合格证或给更换具有合格证的发动机,但维修公司一直推诿,拒绝履行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无发动机合格证,车辆将无法年检。为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修公司赔偿因欺诈行为、出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无法验车期间的交通费以及包括违章罚款6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162元。    维修公司答辩称,物业公司的损失是由于超期验车、违法驾驶造成的,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维修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只是无法提供合格证的责任,是次要责任。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打车票据,大多数一天内都是同一辆出租车且间隔很短,有悖常理。还有部分出租车票是现代车限行日的,该部分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维修公司作为车辆维修单位,在发动机更换后,应为物业公司提供发动机合格证,但因其未提供发动机合格证致使车辆无法年检,由此给物业公司造成的合理损失,维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明知车辆未经年检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的罚款应自行承担。同时,物业公司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存在连号等瑕疵,有违常规,无法确认系合理交通费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相应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维修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交通费损失12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宣传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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