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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无证采伐“自家”林木 获刑八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7-06-16 10:09:39


    刘某花钱购买同村村民自留山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烧炭触犯刑律。日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2000元钱购买了同村村民刘某甲和刘某乙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刀工砍伐林木烧炭。经都昌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采伐山场面积23.1亩、立木蓄积50.9321立方米,其中马尾松4.3932立方米,阔叶树46.538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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