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新余市高新区公园华府附近的亿天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新余市高新区旭龙网咖,趁被害人傅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傅某某一部金立金刚手机盗走。2016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新余市胜利北路万豪网咖,趁被害人莫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莫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在多家网吧实施盗窃,共实施盗窃8次窃取手机9部。经鉴定,被盗的12部手机价值28160元。2016年11月7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高新区奇士网吧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后,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在多个网吧内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8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