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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了产假还能休探亲假吗?

发布时间:2017-06-20 16:36:23


    胡女士是重庆一国企员工。2014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分居在重庆、武汉两地。2016年12月,胡女士生了一小孩,按规定休了3个多月产假。2017年6月5日,胡女士想请探亲假回家探望在济南的父母,单位没有批准,理由是胡女士已经休了产假,就无权再休探亲假了。胡女士认为产假是产假,探亲假是探亲假,单位没有权力剥夺她休探亲假的权利。那么,女职工休了产假后能否休探亲假?

    女职工因生育享有的产假与因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享有的探亲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已休产假女职工能否享有探亲假,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人社部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产假期满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则当年可享有探亲假待遇。由此可知,胡女士休完产假后并没有和丈夫团聚超过30天,应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待遇,所以单位没有理由不批准胡女士的探亲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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