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7座幼儿园“校车”超载过一倍 司机因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时间:2017-06-21 10:27:34


    近日,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获一审判决。

    2017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以核载7人的面包车充当江阳区分水岭镇一幼儿园的校车,装载了14名幼儿和1名老师,超员率达到100%。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查获,被告人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724814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