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末,被告人刘某以每克3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基苯丙胺500克,黄某以每克5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后王某将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在福建省龙岩市以每克80元、70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次贩卖给何某,共计140克。何某在福建省惠安县曾分两次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小某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
2014年10月11日,王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从黄洪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00克。后王某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乘坐海口至哈尔滨的K1122次旅客列车欲到双城市和海拉尔市贩卖。
被告人黄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部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咖啡因等。
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0克;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1.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6克、咖啡因0.54克;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被告人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40克。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刘仰琪、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黄某、刘某、何某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