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利用空闲时间多了解一些维权常识,及时更新自己的劳动知识储备,这样维起权来才能得心应手。
【案例一】:
不交原件,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2014年6月,李武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武应向公司提供学历证据、资格证明等资料。”2016年6月20日,公司向李武出具《提交资质证书原件通知》,要求其于2016年6月27日前将中级工程师原件提交公司核查并留存。李武在该通知上签署“中级工程师在中铁三局人力资源留存,已托人办取。”后经公司多次催促,李武不同意公司留存中级工程师证原件。后2016年8月20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李武未提交中级工程师证件,致使公司不能对专业职称资质核查,影响公司人才管理的正常进行,决定自2016年8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武提起劳动仲裁,由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武拒绝将“中级工程师”原件交由公司留存理由正当,确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资格证明原件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留存。所以,在劳动者具备双方约定的任职资格及条件情况下,公司以劳动者没有按照通知或规定上交证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