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保护“知多少”(三)
发布时间:2017-07-10 16:32:24
【案例三】:
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
毛嘉于2016年6月离职,但是原公司一直未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致使毛嘉因未能向新公司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工作。2016年8月,毛嘉诉至法院,要求原任职公司不予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30 000元。后经法院调解,毛嘉与原任职公司达成调解。
法官讲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风险,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有义务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