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潜逃8年经家人劝说自首 诈骗43万获刑7年半

发布时间:2017-07-12 16:03:39


    何某伙同他人虚构珠宝商身份,以铜粉冒充金粉,骗取翟某43万余元,因涉嫌诈骗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苏某(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虚构送货员、投资商及珠宝商身份骗取翟某信任,编造购买黄金缺钱的事由,以铜粉冒充金粉作抵押,骗得钱款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0月投案,已部分退赔。

    据被告人何某供述:2008年奥运会后,其伙同苏某等三人携带假金粉来到北京,通过报纸寻找诈骗目标,利用报纸上的电话联系上了被害人翟某,假称是做生意的,想与翟某合作骗取了翟某的信任。之后,三人假扮黄金商和送货员,在翟某家里以金粉送多了资金不够为由,将假金粉抵押给翟某,骗取翟某43万余元,分赃后自己就逃跑了。直到2016年6月份,其家人看到网上追逃信息,就劝说其到公安局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撤销被告人何某的缓刑,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翟某的经济损失43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701861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