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非法经营食盐170余吨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7-07-13 16:34:35


    近日,湖南某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被告人蒋某因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在未经盐务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食盐运输合法凭单,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吉首市鲁某处、长沙市“李总”(均另案处理)处购进食盐176.7吨,运回怀化市鹤城区并存放于河西等租用的仓库内存放,再经改装、分包后,销售给怀化市鹤城区长泥坡安置小区内张某、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商贸城杨某等人牟利。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将20袋50kg/袋用蛇皮袋包裹的加碘精制盐运送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商贸城杨某的调味食品总批发店后门欲销售时,被怀化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随后在其位于盈口乡团结村窑坪组44号民房仓库查获食盐36.7吨,封口机4台以及大量食盐包装袋。其中14.85吨的外包装加碘精制盐所检项目碘不符合食用盐中加碘精制盐标准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170余吨,系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判处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701761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