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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侵吞矿石款50余万元 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5-03-11 09:15:53


    为了偿还本人所借高息借款利息和满足自己高消费,动邪念将眼睛盯上了为公司采购铝矿石过程中自己经手的大量结余购矿石款,先后多次将50余万元矿石款非法占为己有。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在渑池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甲)为公司采购铝矿石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将公司结余的购矿石款共计515728.75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本人所借高息借款利息、生活消费等。至案发,涉案款项未退赔渑池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证人游某某、武某乙、赵某某、贺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刘某的工资表,收条、结算表,刘某的银行卡交易、存款明细,借条,抓获经过,临时寄押出所登记表,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15728.7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多次职务侵占,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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