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煤矿盗窃炸药108公斤 四被告领刑10余年

发布时间:2015-03-11 09:18:39


    钟某、肖某、胡某、邹某均在永定工业重镇坎市、高陂一带煤矿打工,迫于生计压力,四被告密谋商量准备到漳平、永春煤矿盗窃爆炸物,实际盗得炸药108公斤。2015年2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爆炸物罪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四个月、十年四个月及十年二个月。

    据悉,四被告均系江西籍人士,2014年11月12日上午,在胡某的居住地,钟某提议去漳平、永春的煤矿盗窃火工材料,经与钟某、胡某商议,并联系邹某负责租赁车辆运输后,当天下午2时许,四被告即驱车前往永春县下洋镇一矿山踩点。待到夜深人静之时,钟某、肖某、胡某带着一根铁撬潜入煤矿硐口,盗得炸药108公斤,三被告迅速将炸药装在三个袋子中,背着与在山下等候多时的邹某会合。次日凌晨5时许,四被告在高陂镇富岭村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永定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当场查获。经福建省涉案爆炸物运用性试验龙岩点、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批炸药属于爆炸危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秘密共同盗窃他人炸药108公斤,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归案后,四被告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1810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