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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中音乐老师受贿28万元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03-18 08:47:26


    今年47岁的北大附中音乐老师罗某为3名学生考取艺术特长生提供帮忙,先后向3位考生家长收取28万元。案发时,罗某还有124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记者1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

    >>指控

    收受3名家长28万

    据了解,2004年7月罗某调入北大附中任音乐老师和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老师、乐团指挥。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收受3名考生的父母请托费共28万元。案发后,罗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2万元。

    第一起是在2004年下半年,罗某的学生毛某家长请其帮忙,推荐毛某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罗某请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某照顾毛某,后毛某被清华大学录取。罗某收了毛某父母10万元。

    第二起是罗某收了管某家长16万元,帮助管某考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年12月,罗某向时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兼职教授的寇某提出要照顾管某。管某被录取后,罗某还赶到寇某家中给了他3万元现金。另一起是帮一名延庆学生考取北大附中,罗某向该名学生赵某的家长收了2万元。

    此外,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收入与其支出严重不符,扣除其合法收入及受贿犯罪金额28万元,还有124万余元来源不明。

    >>自辩

    曾在美国赌博赢110万

    对此,罗某辩称该笔钱中有一部分是北大附中发的住房补贴,有一部分是其2007年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以及2007年以后赚的工资、排练费等。有时,他也帮像玉渊潭中学、二龙路中学、对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等单位排练,有的收入几百元,也有的收入上千元。

    罗某还称,在2008年8月,其在美国拉斯韦加斯赌博还赢了约110万元。

    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受贿,认为这3名考生本身成绩优秀,而自己在校外兼职收入为主要来源,且其平时生活简朴、支出较少,故也不能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判决

    涉两罪一审被判11年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应对其数罪并罚。

    但鉴于罗某为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也退缴了部分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继续追缴赃款6万元及差额财产124万元,罚没在案扣押赃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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