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遭一蹶者得一便,经一事者长一智。”然而,广西浦北县一男子黎某偏偏反其道而行,一而再、再而三地踏进同一个泥潭,屡次盗窃入刑却不知悔改,最终因筹集毒资再犯盗窃罪。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7年5月20日晚23时许,黎某去到浦北县六硍镇横岭街某饭店路口盗窃了廉某一个后驱动拖拉机电瓶,接着又去到黄某的肥料店门前盗窃了黄某一个小货车电瓶。后黎某将盗得的两个电瓶销赃给收废旧的梁某,得款327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个电瓶价值789元。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瓶追缴发还了被害人廉某和黄某。
另查明,黎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2月6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黎某因吸毒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而盗窃,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