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趁单独在李四(人物均系化名)家帮李四看门之机,窃取李四人民币五千元,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三趁单独在李四家给李四看门之机,从李四家北房西数第一间北墙处大衣柜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其后,张三被民警查获,赃款未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在庭前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李四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且有证人赵五的证言、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张三盗窃财物的行为。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