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建设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是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推动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值班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当事人需要。同时,为解决律师资源短缺问题,《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