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购房定金18万元,第二天与该公司签订《认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周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房一套,总价19万元,周某向公司交18万元定金,余款1万元在房屋交工时付清。
后来,周某得知自己认购的楼房迟迟没开工,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周某要求签订正式合同,没得到满意答复。
2016年11月,周某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房协议》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交的购房款、支付利息及已交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周某购房款1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周某18万元。
“开发商作为专业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理应熟知。”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认购房协议虽未明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房协议约定了具体房屋面积和总房款及楼层、房号,并明确了首笔房款支付日期和余款交付时间,应认定为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开发商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签订认购房协议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