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哪些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发布时间:2017-08-30 13:5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1433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