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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鉴定依法收费过错一方按责承担

发布时间:2017-08-31 09:18:5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是各国在民事诉讼中普遍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基于“受益者分担”的原理,我国对此也不例外。所谓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与此同时,诉讼期间,还可能产生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费的负担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败诉人负担,即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2.按比例分担,即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即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但是法院只判决6000元的赔偿。由于请求不当,结果9000元的诉讼费中,原告承担了8820元。在这起案件诉讼中,原告小部分胜诉,结果就是得到的赔偿还不如承担的诉讼费高。

    除了诉讼费,鉴定费也是诉讼期间经常产生的一项费用。在贷款担保中伪造担保人签名捺印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伪造担保人签名捺印纠纷中,过错方才承担法律责任。

    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中,由于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王某的签名和捺印被伪造,该担保公司存在过错。因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该担保公司赔偿王某鉴定费损失2.6万元。

    本期有关诉讼相关费用负担的案件提醒人们,参与诉讼应当持有理性态度,尽量实事求是地确定诉讼请求数额,降低诉讼成本,以免出现得不偿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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