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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犯抢劫罪出狱不改 如今绑架他人再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7-08-31 14:03:57


    广西区钦州市一男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然而刑满出狱后,吴某依然不思悔改,一条路走到黑。近日,吴某因犯绑架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5年7月24日,梁某(已判刑)因缺钱用而产生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遂找到了吴某并告诉了其想法和行动方案。随后,两人一起来到了钦州港寻找目标下手。彼时,吴某刚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刑满释放不久。当天晚上21时许,梁某以送蛇为由将被害人苏某骗至钦州港某路附近路边的杂草处。在苏某专心等待货品的时候,吴某趁机上前掐住了苏某的颈部,同时,梁某则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将苏某敲晕,后两人对昏迷的苏某进行了捆绑,并搜走了苏某身上的一台手机。随后,两人共同将苏某抬上作案的小汽车,将之带到了钦南区某镇的一处废弃厂房里,并由吴某负责看守。后吴某在看守苏某期间,因思想上的转变,便在梁某外出未回的时候将苏某放走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全程参与了绑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虽然全程参与了案件,但所有行动都是在梁某的指挥下进行的,即被告人吴某是配合梁某完成了梁某提出的犯罪,故被告人吴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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