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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断不了的血缘关系

发布时间:2017-09-04 10:33:40


    27岁的王强强因遭遇车祸造成身体残疾,在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抚养费。这个自幼由改嫁的母亲抚养并改随继父姓的小伙,能够获得生父的抚养费吗?前不久,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其生父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毕竟,血缘是不能割断的。

    随母生活并改姓

    飞来横祸致残疾

    1993年5月,在王强强5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由父亲赵军抚养,小儿子王强强由母亲张华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此后王强强与母亲张华相依为命,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张华改嫁他人,继父对王强强视如己出,百般照顾,王强强便于不久后改随继父姓氏。厄运不期而至,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王强强15岁时的一次交通事故终结。

    2005年6月,王强强如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路途中不幸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事故致王强强严重运动性失语、中度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和右侧偏瘫等症状,经鉴定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事故以后,肇事方虽然赔偿了王强强19万元,但是王强强因病情太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加上需要有人看护,赔偿款很快就用光了。

    考虑到王强强的残疾情况,当地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了500余元的生活补助,但仍然入不敷出,王强强的生活陷入窘境。2016年6月,张华一纸诉状将儿子的生父赵军告至法院,要求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1000元。

    生父拒付抚养费

    法院依法作判决

    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军称其与张华在离婚时已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王强强由母亲张华抚养,也由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用;张华在离婚后再婚,王强强与继父已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且王强强现已改名换姓,与其没有实质上的父子感情关系;再者王强强的母亲张华与其继父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王强强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款,王强强有残疾证,享有国家相关政策救助及补贴,有经济来源;王强强虽系二级肢体残疾,但并非智力或精神上的残疾,理应还有部分生活能力。据此,赵军请求法院驳回王强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据此,法院判决赵军每月支付王强强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姓氏虽改血缘在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详细阐释了法院的判决理由。该法官说,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赵军与张华离婚时约定张华承担王强强的抚养费,但只是双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进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免除了赵军作为生父对王强强的抚养义务。

    同时,“有经济来源”并不意味着“有独立生活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强强持有二级肢体残疾证书,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其生父赵军对其仍负有抚养义务。

    法官最后指出,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产生的,该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继父母不可以取代生父母、并免除生父母抚养义务。王强强改随继父姓,是其母在其幼年时所为,王强强本身并无过错,不应因此承担责任、丧失权利。且王强强改名换姓与赵军的抚养义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赵军据此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法律依据。(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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