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黑龙江经济报》专题报道哈铁中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净化身心为社会 打击犯罪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7-09-08 15:31:27


   毒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它危害人类健康,滋生犯罪,破坏和平。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我国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目前,我省各地都在举行2017年度秋季开学季禁毒宣教暨“禁毒龙江行——进校园”宣传活动。各禁毒办、教育局、人社局、共青团等部门,正在联合开展这项活动。此次“禁毒龙江行——进校园”活动不仅是落实省、市禁毒委关于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的方法步骤,更是推动在校生毒品预防教育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实现“推进常态化、宣教全覆盖、提升影响力、注重实效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广大师生远离毒品的防范意识、提升青少年抵御毒品的能力,营造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浓厚氛围。 哈铁中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发布了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典型例案,目的正是为了给人们以警示。


【基本案情之一】



    2014年9月末,被告人刘某琪以每克3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基苯丙胺500克,黄某再以每克5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刚。

    后王某刚将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在福建省龙岩市以每克80元、70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次贩卖给何某群,共计140克。何某群在福建省惠安县曾分两次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山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

2014年10月11日,王某刚在福建省泉州市从黄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00克。后王某刚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乘坐海口至哈尔滨的K1122次旅客列车欲到双城市和海拉尔市贩卖。

    被告人黄某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部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咖啡因等。

    综上,被告人王某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0克;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1.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6克、咖啡因0.54克;被告人刘某琪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被告人何某群贩卖甲基苯丙胺140克。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刘某琪、何某群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王某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刘某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刚、黄某、刘某琪、何某群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之二】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慕某来到广东省湛江市找到汤某杨欲购买甲基苯丙胺。汤某杨从被告人林某忠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两条”(每条约1000克)。又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慕某,并赠送给他2袋海洛因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11月16日20时许,慕某携带上述毒品乘坐海口开往哈尔滨的K1122次旅客列车。后被乘警抓获。从慕某携带的棕色拉杆箱内查获白色结晶物4袋,又在其裤腰内侧查获部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公安人员在抓获林某忠时,从其住处查获部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氯胺酮等;在抓获汤某杨时,从其家中查获部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

    综上,被告人林某忠贩卖甲基苯丙胺2085.9克,海洛因141.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35克,氯胺酮12.99克;被告人慕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93.7克,海洛因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克;被告人汤某杨贩卖甲基苯丙胺2007.33克,海洛因29.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林某忠、张某莹在其租住处,由林某忠提供毒品,分二次容留韩某、邓某媚、侯某壮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海洛因。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慕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汤某杨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某忠与被告人张某莹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林某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慕某、汤某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忠、张某莹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之三】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董某原与被告人林某联系约购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和吸食。由林某、“黄毛”(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关某波、许某涛联系,再由许某涛联系王某朝(另案处理)。当晚,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王某朝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波、许某涛甲基苯丙胺500克。关、许再加价5000元后将此甲基苯丙胺卖给林某、“黄毛”。林某、“黄毛”再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原。

    2014年11月,董某原与林某联系再次约购甲基苯丙胺,再由林某与被告人关某波、许某涛联系商议贩卖的相关事宜。次日晚7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一民宅内,王某朝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波、许某涛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0多粒,关、许加价4000元后卖给林某,林某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原。11月10日,董某原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事先准备好的内衣盒子里通过龙跃物流货站将装有上述毒品的内衣发往哈尔滨。

    董某原于次日乘K1123次旅客列车欲返回哈尔滨。后被乘警抓获。乘警在其身上发现1小袋甲基苯丙胺及1张龙跃物流货单。董某原承认物流货单所运货物内藏有1000克甲基苯丙胺。11月13日,侦查人员将物流货单所邮寄的“货物”取回。公安人员在抓获林某时,从其租住处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关某波、许某涛参与贩卖毒品两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295.69克;被告人林某参与贩卖毒品两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297.60克;被告人董某原参与贩卖、运输毒品两次,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295.69克。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波、许某涛、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董某原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关某波、许某涛、林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某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关某波、林某、董某原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之四】


    被告人孙某明于2014年9月23日52分,乘坐上海开往哈尔滨的T72次列车,于次日14时许到达哈尔滨车站。下车时,公安人员对其检查时发现,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康师傅方便面盒中有一包白色晶体,遂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明携带的白色晶体,重80.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之五】

    被告人张某斌、冯某刚于2014年11月份要求被告人刘某虎帮助联系购买少量甲基苯丙胺。刘某虎给鲍某峰(在逃)打电话询问,鲍某峰找到被告人张某根,让其与刘某虎联系。后张某根与张某斌、冯某刚约定以每克110元的价格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后张某根让被告人袁某将这1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其家中。张某斌、冯某刚购得毒品后,使用空的云烟牌、玉溪牌香烟盒进行伪装。11月25日,冯某刚按照张某斌的指示将伪装后的毒品藏匿在内裤中带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二人乘坐K546次旅客列车欲返回黑龙江省肇东市。11月26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毒品查获,将二人抓获归案。后张某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根。后袁某、刘某虎等人被抓获。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冯某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根、袁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张某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冯某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毒品犯罪对家庭、对身心健康、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生产力等都会产生巨大破坏,打击力度不可削减。这些审判案例充分反映了哈铁两级法院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及坚定决心,目的也是让人们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拒毒、防毒、禁毒的意识和紧迫感。

让我们为了健康人生,打造绿色无毒社会。



新闻链接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其数量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84642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