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从天工公司购得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一年后,马某取得房屋,并进行了装潢。
2012年12月,马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并通过物业向天工公司反映。经交涉,天工公司同意补偿墙体裂缝维修费1600元,并承诺派员对厨房渗水问题进行维修。此后,因未找到漏水原因,天工公司一直未予维修。2014年10月,天工公司对房屋进行试水试验后,对北墙厨房一侧进行维修。
2015年7月,因漏水导致地板霉变、油漆脱落,房屋无法居住。马某告知天工公司,将对地板进行拆除,墙体重新粉刷,建议其派人参与。天工公司表示不参与,马某遂自行托人重新铺设了客厅和所有卧室的地板,并对客厅墙面及顶部进行重新粉刷。
2015年12月,天工公司仍拒绝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也不同意赔偿马某重新装潢的损失,马某将天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房屋渗水问题造成的修复损失、误工费、租金共7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根据马某的申请,对房屋漏水的原因、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房屋室内渗水系因外墙渗水造成,外墙修复及地板重新铺设、油漆粉刷总造价为60778.83元。
法庭上,天工公司辩称:2012年12月,天工公司已与马某就有关裂缝、墙体渗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商定补偿其1600元。马某反映的卫生间外墙渗漏水问题已经超出法定保修期,不属于保修范围。评估鉴定价格高于马某的实际损失。
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修期内,马某已向天工公司反馈过墙体开裂及漏水问题,但双方只对墙体开裂问题进行处理,天工公司并未对漏水问题进行修复。马某主张维修义务履行的时效因此中止。此后,天工公司虽对案涉房屋北墙渗水进行维修,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出现地板霉变等问题后,因天工公司拒绝再次修复,马某依法可自行修复,天工公司应当按照鉴定评估价格赔偿马某因房屋渗水所造成的损失。遂判决天工公司赔偿马某因房屋渗水问题导致的墙体修复费用及屋内地板、墙面修复费用损失共计60778.83元、租金损失5000元。
天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潘秀宗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对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潘秀宗说,本案中,虽然地板霉变、油漆脱落等问题发生于房屋交付五年之后,但该问题系房屋渗水所致,且马某在保修期内已向天工公司反映房屋渗水问题。因此,天工公司仍具有修复责任。天工公司拒绝修复,其依法应当赔偿马某修复费用及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租金等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认定,因天工公司不认可马某主张的数额,法院可以通过鉴定评估予以确定。此外,天工公司还应负担鉴定费和评估费等费用。
2017年1至7月,南通全市法院共审结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9件,主要涉及房屋漏水、墙体开裂、建筑物倾斜等问题,有52件支持了购房者诉求,或经调解、协调使得购房者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