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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轮候查封能否超标的额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3:14


    问:2017年1月,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陈某100万元人民币。2017年5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银行存款1万元,并且轮候查封了张某的店面一宗(价值约200万元)。张某对法院查封行为不服,以轮候查封超标的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店面的查封。请问,法院能否超标的额轮候查封?

    答:就本案而言,法院可以超标的额轮候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实质上并不等同于正式查封,客观上并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只是一种预期效力,查封效力尚未显现。

    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店面属于不可分物,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属于超标的查封的例外。

    轮候查封性质上属于保障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综上,债务人张某主张法院对其实施超标的保全的异议不成立。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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