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屡禁不止,虽然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欠薪问题上升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但是,拖欠工资问题就像一个无法根治的顽疾,还是时时有处处有。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用人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得到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起诉某公司,称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0日。但是,公司有时候是20日发工资,有时候是迟于20日发的工资,从没有早于20日发工资。王先生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于2015年4月20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违反了相关规定,(当地的工资条例规定,每月必须在5日之前发放工资)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号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