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员工遭拖欠工资,公司却不认账。
陈先生诉称,2010年1月自己与某涂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至2012年累计有提成款、加油补助合计20万余元,涂料公司一直未付。2012年8月4日,涂料公司向陈先生出具公司人员提成分配确认表二份,承诺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但是到期后,涂料公司仍以没有钱而拒绝支付。经多次商讨恳求无效,陈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2年提成、加油补助合计20余万元。
涂料公司对陈先生在其工作期间存在销售提成不持异议,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涂料公司实际欠付陈先生提成款和油补的具体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先生提供加盖涂料公司公章的提成分配表证明提成款及油补的数额,被告不认可,应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涂料公司虽提供了业务人员工资提成管理办法,但是执行状态不明,也无法得出各销售人员应得销售提成的具体数额,即便属实,也不排除双方另行作出结算、确认的可能性,所以这个管理办法不能推翻陈先生提供的提成分配确认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涂料公司支付陈先生的2011年至2012年提成、油补合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