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为避开桥面凹陷,驶入对向车道,结果与对向行驶的另一摩托车相撞致对方死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受害人陈某的家属获赔11万元。
2016年11月13日15时31分,徐某驾驶摩托车由平南县思旺镇往大鹏镇方向行驶,陈某驾驶摩托车从大鹏镇往思旺镇方向行驶,至平南县思旺镇某路段,徐某发现其前方右侧桥面损毁凹陷,驾车驶入左侧桥面,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徐某、徐某驾驶摩托车车主张某、徐某驾驶摩托车承保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超出11万元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对张某、徐某的赔偿请求。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经过庭审已经对证据的审核,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为239527元。本次事故因徐某是主要责任,法院确定需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70%责任。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超出保险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徐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