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退伍不久的军人,无所事事在家,与父母吵架后心存怨气,为发泄情绪实施抢劫。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11 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父母吵架后心存怨气,产生实施抢劫发泄情绪的想法,于是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骑自行车来到瑞金市壬田镇壬田圩。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进到壬田圩惠客隆超市,拿出随身带的水果刀,指着正在惠客隆超市香烟柜台内的老板杨某某威胁说:“拿钱来、拿钱来,你要钱还是要命”。杨某某见状便匆忙躲避并从柜台跳到过道,然后往超市门口逃跑,刘某见杨某某逃跑便从后方追上杨某某并用双手从后方勒住其脖子,随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赶来,将刘某手中水果刀夺走并将其制服。经赣州市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为:1、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未抢劫到财物属于抢劫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双向情感障碍,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服法,很后悔做出以上违法的事情,并承诺以后要好好做人。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也表示会加强对被告人刘某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