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哈尔滨铁路局因整合货运运力,要求对包括哈尔滨市香坊区某煤炭经销部(以下简称煤炭经销部)在内的共104条铁路专用线进行拆除。按哈尔滨铁路局上述要求,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西铁路公司)在成高子站改建工程中施工。2010年8月,宾西铁路公司将煤炭经销部铁路专用线相关设备拆除。此后,煤炭经销部就恢复铁路专用线事宜与哈尔滨铁路局、宾西铁路公司进行了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该煤炭经销部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据铁路专用线恢复费用的司法鉴定结论判令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连带赔偿恢复专用线费用272.41万元。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均不服,认为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错误、恢复费用过高,同时认为该专用线完全能够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不应判令给付恢复费用,共同上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调解过程】
二审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组织两次现场勘查及三次开庭审理,并准许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结论提出相应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在程序、内容及依据方面均存在多处瑕疵,鉴定机构在限期内亦未能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合议庭认为,该案存在发回重审进行重新鉴定的可能性,若发回重审易导致企业损失的扩大,增加其诉累。鉴于此,合议庭、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应先行全力做好调解工作,并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调解中,合议庭多次组织当事人商谈恢复费用,但由于当事人相互推诿责任,不积极参与调解,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本案复杂情况,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领导靠前指挥,亲自与涉诉企业领导进行协调、沟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在院领导及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三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煤炭经销部降低了赔偿数额的要求,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则同意在恢复涉案专用线的同时对煤炭经销部的经营损失给予相应补偿,最终,三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意义及效果】
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企业把深入推进货运改革作为加快铁路走向市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但因历史原因,铁路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货运组织方式,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因为改革也会导致与其他企业的各类纠纷。如何正确、恰当的调处好这些纠纷,尽量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企业间因矛盾纠纷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充分发挥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本案即是在哈尔滨铁路局整合运力背景下发生的在新建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过程中,同铁路专用线所属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就本案而言,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一是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服务大局,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新思路。三是贯彻能动司法审判原则,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